社的产生,既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在氏族时代的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也是氏族成员或各氏族之间因崇拜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产生的、建立在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产生的终极原因在于氏族社会本身。

从历史学角度考察社的起源问题,就是要考察氏族社会的人们对土地自然属性的崇拜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氏族成员之间地缘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只有从氏族社会历史本身出发,这种考察才有可能得出比较可信的结论。


一、有虞氏之社与社之始

先秦、秦汉文献中记载的时代最早的社,是有虞氏之“封土为社”。


有虞氏生活的时代,属于洪水发生的传说时代,如果说社在这一时期已经形成,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社最为原始的形态,也就是以土地的自然崇拜为主的形态,当然是可以追溯得更为久远。

五代人丘光庭从土居百姓的角度,在《兼明书》中论社之始:


祭祀居住地的土地之神,在仰韶文化时期既已发生。在西安半坡1号长形房子的居住面下面,发现一个被砍下的人头骨,还发现一个装有粟的粗陶罐,报告称这件陶罐“可能是房屋奠基时举行某种祭祀而遗留下来的”。

王克林先生认为,与陶罐同埋的被砍下的人头骨,是祭祀用的人牲。尽管我们还不能将半坡遗址中房屋奠基所祭祀的土地之神称为社,但祭祀居住地的土地之神,在半坡时代已经发生。


初民的定居生活是随着农业的发生而发生的,因土地寄居百姓产生的土地崇拜,其发生时代大体上与农业的发生同时,家居中霤之社,应该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

土地生产万物而养育万民,由此而产生对土地的崇拜,是土地崇拜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这一方面反映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文明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由其祭祀形态到社会权力形态的演变过程。

二、氏族制度下地缘关系的产生

提起氏族制度,我们以往多以血缘关系作为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将氏族社会看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


其实这种血缘关系,并非现代社会所理解的血亲关系,涂尔干曾对这种关系作过比较精彩的论述,他说:


氏族成员之间的各种义务,都以他们属于同一氏族为基础;而氏族形成并赖以存在的基础,便是氏族成员之间形成共同的社会意识。

共同社会意识的主体,便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普遍存在于氏族成员之间的各种宗教信仰。

氏族作为人类社会历史上发展最早的一个阶段,由于其实行的是外婚制,同一氏族的成员往往要生活在不同的氏族之中,同一氏族成员之间的地域关系还不像后代社会那样重要。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氏族社会没有地域观念的结论。斯库勒克拉夫特在谈到北美印第安人的图腾时说:

按照斯库勒克拉夫特对印第安人图腾词源的解释,这里的图腾与氏族居地有着密切的关系。文献中记载的中国远古时期的氏族,大多有着明确的活动地域。


《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居轩辕之丘,青阳居江水,昌意居若水;有一些氏族的名称,直接因其活动地域而得名,《史记集解》张晏说五帝之高辛、高阳氏族以地望为名;作为古代氏族另外一种标志的氏族之姓,也有许多以其生活

地域而得,如黄帝族因生活在姬水而得姬姓,炎帝族因生活在姜水流域而得姓姜等等。

文献记载古族的生存空间的种种表现形式,都说明这些氏族已经具备了原始的地城观念,这种原始地域观念的产生,是氏族时代原始地域关系形成的直接反映。


三、洪水的治理与古族间地缘关系的产生

在治理洪水的过程中,洪水发生区域内各部族之间产生了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各族共同进行洪水治理的基础。


禹通过治理洪水,使诸夏的疆域连成一片,禹因此有王天下之萌兆。孔颖达疏进一步阐发郑义:

大禹治水,使京师之外的各族疆域成为一个整体。朱熹在《诗集传》中,也曾对禹治水与古代氏族间地缘关系的形成有过论述:“方禹治洪水,以外大国为中国之竟。”


从事洪水治理的各部族之间,逐渐形成与血缘关系迥然有别的另外一种关系——地缘关系。

保护特定地域内各部族的共同利益,在共同的地缘关系上建立一种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构成各部族间社崇拜的共同内涵。

社崇拜建立秩序的内涵,成为古代国家的统治理念。进入文明国家后,社与稷共同构成国家的代表与象征,其思想根源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