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很多小伙伴会有此疑问,到底哪些诉求归劳动人事仲裁管辖,哪些诉求归法院管辖?结合笔者近期处理的一项劳动争议纠纷,为大家具体分享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小陈与用人单位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除了经济补偿金,小陈还主张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5000元,用人单位不认可该项诉求。

二、仲裁委认定

因劳动者小陈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所以并未处理,该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那么,问题来了——

三、劳动仲裁处理范围有哪些?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四、哪些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印发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认定程序、职权范围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因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社厅函〔2002〕228号、锡劳社仲〔2002〕3号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劳社厅函〔2000〕52号

3、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渝人社发〔2015〕252号

4、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2009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5、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退伍军人在安置过程中尚未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故其安置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渝劳社办发〔2001〕144号

6、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受理。——渝劳仲发〔1999〕2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8、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是国家基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采取鼓励性措施,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应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深中法发〔2015〕13号

9、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012年惠州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10、由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如果争议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予受理;如果争议内容属于因入股、退股、盈余分配、责任承担等非劳动权利义务纷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2011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六、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分享可以看出,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永远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纠纷。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或者会议纪要等综合判断。当然,劳动者也不必过于担心,即使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也并非无其他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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