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论及秦代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其设立与施行的背后必然建立在集权一统的政治环境中。当秦人之商业活动一旦运行至此时,多元化的管理措施必然也就影响其运行的轨迹。在诸多的政策因素中不乏有规范币制;计量之规;质与价的相应相合;商贾的编户制度等四大重要法制化管理之措。

一、不同货币的合一

春秋战国时期,周室王权旁落,各地诸侯割据称雄,一时间硝烟弥漫,战马嘶鸣。诚然,政治上的分裂独立就必然导致了各区域间经济上的分割,若反映在货币体系上便是各国在其统治区域之内,各自铸造着带有自身特色的货币,在其发展的进程中逐渐确立了“四大货币铸造与使用区域”,即:布币区、刀货区、蚁鼻钱区与圜钱区。


这四大货币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与稳定性。但是,它们的使用区域并不是孤立绝缘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军事战争的步伐,而不断运动与彼此渗透,渐自形成了相互交融的复杂货币体系,更有甚者,在本国的货币使用区域内,竟然出现了异国货币流通的客观形势。

战国时期中国境内的诸多方国之间,并不是孤立而独专其政,反而一种跨越国界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关塞壁垒的不利影响下积极地涌动着。三晋固有的“布币区”在战国时期已经扩展到了楚、燕等国,反之燕、齐等国的主要“刀货区”,也逐渐在三晋地区推演开来,此时秦国之“圜钱”异军突起,逐步在关东诸国的商品交换领域普遍使用。


如此交融的货币体系,充分佐证了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规模与整体水平,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战国时期固有的货币体系,已经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与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而不再适应本国固有经济体系的良性发展,这样一种全新的能够在诸多方国之间共用的货币形式,也就有了创生的萌芽。

公元前三三六年,秦惠文王在咸阳颁布了秦国历史上重要的经济法令,秦始皇在一统寰宇周天之前的秦国就曾使用“半两钱”,故秦惠文王的“初行钱”很可能铸行的就是半两钱。“半两”圜钱呈方孔圆形的造型可使其重量适中,使用方便且易于随身携带,较好适应了大规模商品流通的需要,因此在其铸造之初就成了关东诸国所效仿的对象。


秦国统治者的此番政令,目的不仅仅是将此“半两”圜钱,作为秦国之主要货币而广泛流通,而其更是要把货币的铸造权,牢牢地握持在王室与官府的手中,严禁因民间私自铸造货币,而引发的在圜钱流通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二、秦始皇时期的币制改革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所出土竹简中《金布律》之条令,可以视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钱币铸造法,该法规对于货币流通过程中的收纳与核算,都有着详尽而明晰的规定,同时它也是集权帝国时代在型制、重量、铸造方面一统币制的根基所载。


作为官府统一铸造的货币,因其整体批量铸造,难免会造成钱体质量、大小方面的不尽相同,一些细微之差也就在所难免,但是为了维护官府铸币的权威性,故民众在使用之时应不拒美恶,尽取而用之。公元前221年,秦序六世之馀烈,一统关东诸国,中国的货币体系自此多元归一,而此番之“一”乃是多元演进的共同结果。


此条记载可见礼仪所需与大宗贩运交易,同民用的直销与零售之间的分区。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的币制改革决定了上币的使用区域,自然会游弋于上层统治阶层之间的各项活动往来,其间包涵贵族之间的聘礼,与帝王之间的献功或赏赐,亦或是大宗的贩运交易,其所需货币之巨足可想象,以“金币”用之就节省了交易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而下币主要用于民间的小型交易,因在其过程之中所需之货币数量不大,故多用圜钱,方便而快捷。在此还应提及的是,此时的黄金为称量型货币,有别于铜钱的只铸币值。黄金一谥为二十两,而圜钱半两则重十二铢。


除此之外还可以发现饰与币的区分。随着珠玉、龟贝、银锡之属被列为器物装饰用品之日起,其作为商品的等价物时代就一去不复返了。从此也使春秋战国以来因货币的多元形制、轻重大小不等而造成在市肆交易中,混乱局面被法制化的律令有效地抑制。

溯源上古三代,多元的货币材质并存而造成的混乱局面长期并存,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尚处于萌芽与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市肆交易还远未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随着战国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多元的货币体制也就成了阻碍市肆交易规模化发展的桎梏。


总而言之,秦始皇帝的一统币制,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新时代,以黄金为本位的价值意识在此被诠释到极致,圆形方孔铜钱作为商品交换的等价物,历经数代而终始不辍。

然而在这些积极因素背后已然留存了诸多隐忧,诸如秦半两的减重问题、民间私铸的屡禁不止现象,甚至包括秦二世于始皇三十七年十月所施行的“复行钱”的举措,都从侧面反映出了秦代的一统币制的政策执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曾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但仍然不能否认,始皇时代的币制改革实为中国货币史上的一次较大级别的跨越。


三、价、质相合——法制化的质监体系

秦代法制化的质量监督,首先就是严控商品生产过程中的质与量。同类型产品的规格与标准,从质量监督到市场的管理,都已经融入到了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之中。与此同时对于在市肆中出售的商品,除去不足一钱的小型商品外,其余必须标明价格,从而使买方明了价格,卖方也不能坐地起价,更有利于市肆管理监督价格机制体系的形成。

秦代法制化的质监体系中,针对商品的定价机制采取了严格的“平抑”之策。细究起来其大抵有三大基本出发点,其一,虽然平抑物价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待市肆中商品价格的惯用之法,但是多集中在对关系国家命脉之粮食作物的价格控制之上。自秦始,政府监管的立足点,就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粮食的价格,反而将其扩展到了商品生产的各个领域。


其二,言及平抑物价,其立足点是要促进社会生活之中各产业部门的协调发展,从而防止“弃本逐末”的社会现象,以建立起有序的商品交易体系。秦代官府的抑价之策旨在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强化官府市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严厉的打击商贾们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欺诈行为,来缓和社会供求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集权帝国下的社会稳定。

其三,复观物价平抑之手段,先秦时期的诸国采用的皆是纯经济的手段,国家利用市场供需的变化来调控市场内商品价格的变动。至秦时,政府的平抑之策除了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之外,还附加以强硬的法制律令,将市场的价格运行机制,完全纳入进了法制化的框架之内。


结语

秦代商贾市肆经营的编户制度,完全是基于法制化框架之下的政令实施,从客观上推动了市肆贸易活动的规范化,同时也为后世之市肆管理制度的日臻完善,做出了先验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

[2]司马迁,《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