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于1979年6月至1993年在某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厂烘炉车间工作,从事烘炉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烘炉工龄连续超过十年,1993年6月调至铆焊车间工作。


至1996年6月离职,十多年来都是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2015年12月,间某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被告知特殊工种年限不够,不予办理,故上诉。

人社局的答辩

经核查简某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简某从事烘炉工种的时间:1979年6月至1993年5月,从事铆焊工工种的时间:1993年6月至1996年3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鉴于原告:1、从事的“烘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所属国家建筑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2、资料记载从事特殊工种“铆焊工”、“铆焊”的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

故本局不同意间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合法有效。

间某的辩解意见

根据在网络上查询的资料显示,其他省市有相关从事烘炉工种的职工认定为特殊工种先例,并且按照民间说法烘炉工种其实就是锻工的另一种称呼。


法院裁决

根据特殊工种相关法规,及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的复函》([62]中劳护字128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等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本案中,简洞天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的烘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所属国家建筑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其从事烘炉工种的时间不应计算入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其1993年6月、1996年3月从事铆焊工种,虽属于原工作单位所属国家建筑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但年限不够,故人社局关于不同意间某提前退休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简某辩解意见,经查,简某的所有原始档案资料均记载其从事的是烘炉工种,没有记载是锻工工种,其所称的烘炉工种和锻工工种是否是同一工种并没有有效合法的证据予以支持,至于简某张其他省市存在以烘炉工种认定为特殊工种亦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且与本案无关。因此简某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烘炉工是否是特殊工种,间某提到了民间说法,烘炉工就是锻工的说法。我也特地上网查询了一下,一位退伍军人的博客中写道:秋收结束后,我被分到了烘炉班,烘炉的概念就是打铁的,俗称铁匠,也可以归到锻工一类。

在一篇《锻打出来的烘炉工》的新闻里这样描述:新的专项工作开始了,摆在他面前的是各种各样的工具和要锻打的钢材。对工具的使用、钢材的鉴别以及材质烧火的要求都是个未知数。于是他找来了有关锻打技术书籍,一边学习钻研烘炉锻打理论知识,一边虚心恭敬地向老师傅请教。空气锤是烘炉工的主要锻打设备,震动力大,一次次的锻打实践,使他的手震裂了,但他全然不顾,依然坚持。


由此可见,间某所描述烘炉工就是锻工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但即便认可是锻工,我们也并未查询到建筑业中锻工是认定特殊工种的。

本案中提到铆工是该单位所属建筑行业认可的特殊工种,也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均未提及,而是判决中引用的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的复函》([62]中劳护字128号),将手工大锤铆工,手工大锤打铁工列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

但[62]中劳护字128号,是劳动部复函冶金部的,如果本案中建筑业能参考此法规认定铆工是特殊工种,理论上也是可以把手工大锤打铁工认定为特殊工种的。只是档案上明确写了烘炉工,间某也并未寻找单位和单位同事出具相关证明,仅凭网上查询的意见,的确不足以翻案。

当然即便可以烘炉工是锻工,也不在建筑业特殊工种的名录中,而是在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明确了在通用工种中,锻工是特殊工种之一。所以即便档案里写了锻工,能否提前退休也是两说。

只是参加工作的时候,哪里知晓特殊工种认定有那么多弯弯绕呢。

辛苦多年,只怨身处集体企业,无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副班长也成当官的了,努力工作,却痛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