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制度之下,B证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建设还远未到终点,甚至是刚刚起步。
“太低了!”
在不久前召开的一场行业会议上,有药企招聘质量负责人、受权人时给出的最低仅5000元的薪资现状已经让省级药监部门的负责人“看不下去”了,直呼“这样低的工资怎么能招到符合监管要求的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的员工?”
“把控药品质量的岗位,开这样低的工资,能守得住GMP的底线么?”
“这种质量受权人究竟是对放行的产品负责还是对发薪水的老板负责?”
“不仅是质量负责人和受权人,药企里做质量相关的人都是常年不受老板‘待见’的。”
会场不时传出这样的附和之声。
毋庸置疑,MAH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全面承担责任,必须具备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和责任赔偿三大方面的能力。
尤其是对于持有人为委托生产企业(B证)来说,持有人虽不生产药品,依然必须对药品质量全生命周期负责。通过与受托方(C证)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协议,定期对受托企业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但现实并非如此。隐藏在“MAH制度释放了产业活力、加快了医药行业产业分工细化的进程”高光之下的质量管理“暗疮”正在发作。
MAH制度之下,B证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建设还远未到终点,甚至是刚刚起步。
从“老A证”手里抢人
MAH制度的核心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和风险的管控。从临床前研究开始,到生产、上市、销售,包括后面的不良反应监控,MAH需要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而“人”是MAH质量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中的最核心要素。
这些被低薪聘请的药企质量负责人、受权人们,正是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和风险的管控的关键岗位之一,肩负着“建立持有人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监督生产中的质量控制、管理培训企业质量人员、乃至履行药品放行”的职责,承担着守护产品质量的重任。而这区区数千元的工资,能让他们担得起的这样的责任吗?
对药企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管理,既包括对受托方的监管,也包括上市后的药物警戒,从而对产品的质量提供全面有效的保证。
实施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离不开专职且专业的人员。但是从现实来看,却不尽如人意。
来自浙江省药监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内接受审评的B证企业中,企业规模不足20人的公司占比达到60%。“这对于履行B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责任赔偿能力是很困难的。”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魁直言不讳。
有国内头部创新药企的质量负责人告诉E药经理人,对很多中小规模的B证持证企业来说,设立药品质量监管的专职人员,对企业的运行而言,具有较大“负担”。这种负担之下,委托生产中监管能力的缺失,或者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法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矛盾在持B证的企业中的凸显,几乎是如今产业的“B证之殇”。
药企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了制约B证企业的两块绊脚石。
MAH制度施行后,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生产企业解绑,药品注册申请和批文持有人不再需要自行建生产厂,国内也迎来了持续的B证企业大爆发。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达到8781张,其中B证持有1062张,近两年内增加了502张。
B证企业数量大爆发,但具有质量管理经验与能力的相关从业人员却没办法实现同步“爆发”。
MAH制度自2019年在全国落地到今年不过4年,新生的B证公司想要找到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且有五年相关经验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几乎只能从“老A证”企业里“抢人”。“但A证企业公司数量也是有限的,或者说国内能够胜任这些职位的‘人才圈子’就不大,即使B证公司挖来了人,也是良莠不齐,更何况薪资不高,怎么能请的到‘高人’。”前述药企质量负责人告诉E药经理人。
而MAH制度的另一关键岗位,药物警戒负责人,则要求具有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并拥有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等等的要求。“GVP岗位更是人才难觅。”一位药企药物警戒负责人表示。
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B证企业来说,难题有二,一是建设一套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带给企业的运行成本大大增加,二是空有一颗想建立质量管理团队的心,奈何却找不到拥有丰富经验的人才。
若不是4个月前那份让业内“胆战心惊”的征求意见流传于业内,藏在B证企业大爆发、国内创新研发成果不断、产业分工愈发明确高光之下的,MAH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黑洞恐怕会越来越大。
当监管规则有了收紧之势,人们才看到,收紧的口袋里折射出的其实是产业在MAH制度落地执行中不断暴露出关键环节的问题。
B证之殇凸显
这些难题随着已获批文的B证企业数量逐年提升,但无法与委托生产相匹配的质量监管体系,B证企业在委托生产的环节中暴露的问题,接踵而来。
如果从2016年MAH制度试点算起,制度落地中国已有八个年头,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至今也已经有4年,但委托方与受托方、监管方似乎还处在一个看不到尽头的磨合期。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全职,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五大岗位,是B证企业的必备。”陈魁表示,在监管中经常发现质量管理的关键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比如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熟悉委托生产的工艺和质量风险控制点,产品的工艺难点在哪里、风险点在哪里,怎么处置偏差、如何调查偏差不知道。与此同时,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也十分频繁。陈魁举例道:“特别是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在生产前引进关键人员,许可证批了,企业养不起就放弃了。”
对受托方的外部监督不利,则凸显着B证企业相关人员对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解完全没有概念。
多个省份的药监局负责人表示,超过半数的B证企业的委托方均为省外企业,而选择省外委托的原因更是并未从质量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是“贪便宜”,一旦委托企业风险防控质量不健全,很容易导致产品不合格。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一处副处长谢艳康表示,以广东为例,正在探索建立跨省委托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监管中会发生企业在广东办了B证,委托四川的C证企业生产,但C证所属省区还要负责监管。”
同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做“甩手掌柜”、甚至无法形成对受托方的有效监管,都是委托生产中暴露出的问题。
“严是爱,松是害。”谢艳康感慨。
分离式管理对持有人来说,若不能自发地、主动地落实MAH药品质量监管的主体责任,药监部门选择收紧监管的尺度也就无可厚非。
在《关于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炉后,产业界不乏“药监部门在做‘家长式’监管”之说。其实,与其说这是家长式管理,更像是监管部门在给能力尚不健全的持有人们“打补丁”。
“MAH制度的优势作用不言而喻,Biotech在这种分离式管理中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投入擅长的领域。”一位B证企业的医学事务负责人这样说道。事实也的确如此,我国的新药研发正行驶在快车道上,进入临床阶段的新药已经超过千个。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在药企享受MAH分离式管理带来发展红利的同时,落实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就显得更重要。
在药企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健全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当下,监管部门不论是严格许可管理、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审核、还是通过专项审查强化监督,又或者探索建立监管新机制、新方法,通过不断优化MAH制度的规则,让MAH制度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才是监管部门的根本目的,而不是任由这项制度走进死胡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