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恒胜布业商行诉被告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2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石狮市恒胜布业商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人民币500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